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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年度十大互联网+法律关键词”出炉 跨境电商、共享经济成立法焦点

2016-05-12 100EC.CN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导读

5月11日,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该报告是作为电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报告

报告显示税收新政、网络刷单、互联网金融监管、O2O外卖食品安全、专车新政、快递实名制、携程模式、跨境O2O体验店、海外代购、手机行业门户是“2015-2016年度十大互联网+法律关键词”。

关键词一:税收新政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本次新政并无重大的突破。跨境电商的征税实际上不应忽视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多年来一直呼吁的电商行业征税的问题,甚至要充分考虑到实体经济征税的问题,国家应从立法层面严格按照我国《立法法》的立法程序切实改变我国在税收法律制度上的相关法规与程序的缺失,切实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依法治国的原则落到实处。


其次,任何涉及税收制度的改革都与每个国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应充分听取广大国民的意见与建议、充分的调查研究,全面的考虑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唯有如此才能够充分的尊重民意。再次本次改革实际上是我国经济发展遇到阶段性瓶颈,国内消费品市场萎缩,自主产业升级乏力,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应急措施。改革的目标与真实的市场需求存在着巨大的偏差,能否真正的严格执行存在着一定的困境。

最后,任何改革应当放到大的历史背景下进行检验,任何改革应尊重民意,任何改革不能背离市场。当全球化的浪潮席卷而来,自我封闭的条条框框能否阻挡每个普通民众的内心需求,只怕终究会陷入到梦魇的境界。期望立法者、执法者真正将民主与法治贯彻到现实之中。


关键词二:网络刷单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淘宝、大众点评等平台疯狂刷单、网络信誉造假,被此次3·15晚会所证实。刷单这一行业潜规则终于浮出水面。有些平台不但纵然刷单甚至参与刷单,一些所谓用户数过亿的美妆平台,其上亿的用户从何而来,已经昭然若示。

首先,“刷单”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众多的消费者往往是通过网络信誉和app的下载量来进行网购或试用app,这种欺诈已经可以构成《消法》中的欺诈行为,更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相信更多的消费者会通过法律来戳穿这种种“皇帝的新装”。

其次,刷单也损害了合法经营的商家和企业。劣币驱逐良币,恶性的竞争使真实经营、诚实守信的商家和企业反而陷入困境,这已经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也不符合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对这种损害我国企业经营发展环境的“雾霾”必须彻底清除

再次,“刷单”等行为也严重的损害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多的TMT项目通过刷单来获取投资,甚至通过种种的数据造假登陆资本市场。中概股退市潮、A股的大起大落都是这种种造假的苦果。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微信号:macelawyer)律师认为:


 

刷单的根源是商家及平台的评价体系,没有评价体系就不存在刷单,但评价体系设立的目的不是刷单,而是商业运营中数据收集之考虑。刷单的违法性自不必再言,关键在于刷单现象如何规制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淘宝在2016的年初实施了新的评价体系,在商品详情中,将不再显示成交记录,即买家和购买商品信息,但会保留成交总数,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刷单的现象。

另一方面,刷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绝也在于刷单行为的后果并不严重,但在海淀检察院已出现了全国首例通过“滴滴打车”进行刷单套现的犯罪案件,说明严重的刷单事件完全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规制。

关键词三:P2P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当国外发展了十几年的P2P模式第一次出现在国内互联网上,很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的时代来临了,将P2P视为解决我国金融发展的良药、视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救世主、视为打破垄断的先锋、视为重构金融市场的强心剂,然而2016蓦然回首,我们发现这只是一个美丽的童话、一场黄粱美梦。P2P正用无与伦比的速度诠释着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的兴衰。

第一,我国的P2P从诞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监管的主体。摸着石头过河在传统产业上也许可行,但在金融这一高位高风险的行业中无异于饮鸩止渴。

第二,P2P为了高速的发展承诺超额的回报,更有“e租宝”这样的怪胎,公然的挑战公众的底线,“旁氏骗局”层出不穷,网站跑路日日发生。各路神仙纷纷涌入P2P行业,资金池的监管雷区不断触碰。当实体产业无法承担巨额的融资成本,所有P2P所承诺的高额回报都必将是一张空头的支票。

第三,P2P曾将自身定位于中小企业容易的救世主,但众多企业突然发现P2P可能是更加凶猛的“吸血鬼”。虽然有无数的P2P从业人员坚守着底线,期望用一己之力扭转乱局,然而是否有时间、有机遇来完成、是否有能力去改变在中国特色金融体系下,P2P能否在夹缝中成长、能否真的成为“super man”,还要看风云变幻的时局,但愿这一天早日到来。


关键词四:O2O外卖食品安全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饿了被3·15晚会揭露出审核不严,对平台、商户没有监管,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追求订单、为了追求业绩、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的要求,不顾每个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虽然上海市工商局已经采取行动,对饿了进行处罚,但这还远远不够。行政处罚的力度以及处罚的广度都不足以震慑相关平台。什么时候真的按照法律规定去保护我们每个人的食品安全,让所有违法者失去在资本市场融资的可能、让每一个消费者得到赔偿,这才是真正的3·15。


关键词五:“专车新政”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与传统出租汽车相比,“专车”发展确实存在一些优势,有值得鼓励的地方。但同时,也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隐患:

一是主体责任不清。“专车”平台大量接入非营运私家车,通过“四方协议”模式规避责任,乘客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二是存在不公平竞争。作为新生事物,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而在数量调控、价格制定、车辆安全税费缴纳等方面与传统出租汽车存在政策差异,形成不公平竞争,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造成冲击。并打着市场经济旗号破坏公平竞争市场规则,扰乱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

三是信息安全存在风险。平台不仅掌握了大量个人电话、信用卡、车辆、地址等静态资料,还拥有市民出行、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等实时动态信息,存在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泄露及传播的风险。

然而,专车市场蓬勃发展,追其根源是消费需求的推动。目前出租车行业拒载、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封闭的出租车产业一方面不足以适用大众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抑制了市场的动态平衡。因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专车的限制条件过多,诸如“私家车不得接入互联网预约出租车平台,网络平台接入的车辆登记性质必须为出租车,而且要使用计价器并提供专用发票。”等规定,实则抬高了专车的进入门槛,令很多专车司机望而却步,萌生退出专车行列。可见,意见稿对“专车”的定位本身就过于偏狭,将其沦为昂贵版的出租车,失去了共享经济模式的优势,明显是受到既得利益者的阻碍,只是为了应付公众而已。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微信号:macelawyer)律师认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意见》从2015年10月颁布征求意见近半年仍未正式施行,足见专车管理之难,更见各方博弈之深。在该征求意见稿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这一立法本意仍是拟禁止私家车进入网络预约车领域,这也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 

专车顶着共享经济的桂冠而来,为了规避私家车不得营运的法律风险,设计了平台整合租车公司、劳务公司等模式,在实践中又准予私家车主进入平台营运。如果没有私家车的进入,而仅仅依靠市场上的出租车、租赁车辆,其实 远远不能解决民众的出行体验。出租车因营运证照而成为稀缺资源,登记为营运的租赁车辆又可能因为各大城市推出的限牌政策变得“总量可控”。 

专车行业若需要健康发展,必须走竞争差异化路线,但目前专车行业不论从服务价格、还是服务水平上,都未能和出租车完全区别看来,这就使专车和出租车服务趋同化,极易形成同位竞争而无法摆脱获得行政许可必要性的嫌疑。专车行为需流程审核严控化,履行平台的法定责任,专车公司提供给用户(乘客、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的实际上是一个平台信息服务,这和天猫作为平台 为用户(商家、消费者)提供平台服务没有任何本质区别,只不过天猫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平台,而专车公司是信息聚合领域的平台,作为平台就应当严格进行平台准 入审核。而在私家车性质问题上,就最为考验立法智慧了,除了需要考虑营运保险、车辆使用年限等问题外,车辆如何能有效的转变性质也需要全新的顶层设计。


关键词六:快递“实名制”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快递实名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严守规矩的快递公司会因为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而遭拒,从而流失客户,一些不守规矩的公司反而会得到更多客户。

目前快递企业良莠不齐,一旦实行实名制,快递企业将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如果快递企业或部分快递员将这些信息泄露出去,将严重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就现阶段而言,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追责机制尚不健全。且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一旦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救济较为困难。

对于修改稿,从规定上看更有利于快递行业的有序发展。然而目前,快递行业正处于密集发展的时期,也是一个拼速度的时期,意见稿虽然为快递业制定了一个可观的统一的行业标准,但是缺乏执行监管,不乏一些小型快递企业暗箱操作以抢夺市场。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名义上看有了保障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其赔偿的依据数额都有待于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出台。

与此同时,快递行业因为人员流动性强,不少快递公司的员工都缺少上岗前的培训,以及职业操守的考核,这方面相关部门的监管也不是很到位,因此未来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因此,修改稿想要做到实至名归,还有深长的路要走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微信号:macelawyer)律师认为: 

快递实名制的要求来源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GB/T 31000—2015),其要求“落实100%先验视先封箱”、“落实100%寄递实名制”和“落实100%X光机安检”。但快递实名制的实施仍面临诸多阻碍,实践中快递公司得不到客户理解事件频频发生,快递公司亦是压力甚大。 

寄递实名制关键在于实名,但何种情况下能够认定为实名,实践 中却存在多种做法。例如《网络游戏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而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仅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 登记”,实践中很多互联网公司均是通过手机注册的方式来设置实名体系。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一刀切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供查验,其它有效的验证 方法也应当同样适用。 

实名制也引发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是否出示身份证进行身份 证明是公民的权利,但不能成为唯一的选择。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作为快递员,如果一味 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查验。因此,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快递业服务规范,都应当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及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的配套规定,防止个 人信息泄露。


关键词七:“携程模式”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携程已经成为国内互联网的一种新模式,通过垄断控制产业,打压竞争对手,利用各种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用猪一样的公关来挑战公众的底线。无论是近年来的假机票事件,还是近期的“颐和酒店”事件都看出携程的模式已经都到了穷途末路,无视消费者的权益,利用平台的霸权,恣意的碾压弱势群体,利用种种的潜规则赚取高额的利润,甚至成为某些特殊服务行业的窝点。

近期央视更是爆出其退票费用高达50%的无耻条款,比曾经的铁道部更加霸道,更不要提客户信息泄漏这种网络安全的所谓小问题。

携程,说走就走,任意而为,在中概股强行退市,无视全世界投资人的利益,为了自身的利益投奔A股、投奔国企,这种破坏全行业来实现垄断,用种种不正当的手法来实现盈利、屡屡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挑战公众的底线、无视资本市场的诚实信用,这种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


关键词八:跨境O2O体验店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微信号:macelawyer)律师认为: 

自2014年发展伊始,跨境电商在2015年发展到了最为迅猛的势头上,也将在2016年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新政后回复平静。在2015年,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跨境O2O可谓是异军突起,也玩出了更多的商业模式。有些跨境O2O背靠保税区,形成后仓前店,还有些直接开到闹市区内,以线下展示,线上购买的方式操作,比如说广州的美悦优选、杭州的澳创云购、银泰西选等。

对于座落于保税区内的跨境O2O体验店,因为未完税商品仍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受到监管,未违反国家法律。但脱离保税区、自贸区的城市中心跨境O2O体验店,在合法性上一直受到诟病。很多商家也以“免税店”或“保税店”的名称对体验店进行命名,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该类商品实际上并未报关检验,必须在完税后才能现场提货。广州的美悦优选就被海关责令将免税店修正为体验店。在另外方面,该类体验店必须避免现场提货(除办结通关、征税等进口手续商品外),否则易涉嫌走私,进而易触发法律风险。

 

关键词九:海外代购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微信号:macelawyer)律师认为: 

在跨境电商领域,海淘代购而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从未停止,随着海淘代购的发展,2015年已经陆续有消费者就进口食品中文标签、质量问题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我们应该看到,保税模式和直邮模式大相径庭,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更是纷繁复杂,目前国内法院已经在处理直邮进口模式下的中文标签的案件了,可惜的是,法院判决竟然出现打架情况,有的判决支持10倍赔偿,有些认为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还有对朋友圈代购是否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异议,这都是海淘代购这一行业法律争议的内容。

随着税收新政的实施,海淘个人代购将日薄西山,因为新政的实施势必提高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成本,为了巩固目前成熟的跨境电商进口模式,海关势必加大针对个人海淘的查验力度。


关键词十:手机门户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手机行业门户”涉嫌欺诈,亟待法律规制。作为国内较早推出的移动电子商务模式,“手机行业门户”见证了中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变化,并成功为众多企业搭建了走向移动电子商务的平台。但是,由于“手机行业门户”这一商业模式在我国处于萌芽阶段,在前景及相关规定尚不明晰之时,被部分商家利用,肆意炒作,这不仅造成中小企业者的损失,也给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所有的对“手机行业门户”的投诉中,无一例外都将矛头指向了移动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充满误导”的会议营销,比如某些企业假借官方机构、行业协会名义进行会议营销,并对购买产品的效果、收益进行虚假承诺,误导中小企业与其签订合同,这些都属于欺诈行为,受害者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合同并主张相关权利。另外,如果消费者要竞价购买关键词,则必须提供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关键词相关的合法的资历证明等证件才能参与购买。而某些公司在出售关键词时,完全不审核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资质,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整体而言,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尚不成熟,还有较长一段路要走。目前手机行业门户所存在的关键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市场秩序难以得到规范,只有加快建立相关市场规则和法律,才能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2015-2016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下载链接:http://www.100ec.cn/zt/upload_data/flbg/20152016flbg.pdf(或拉至页面左下角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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